-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利用仓单来实施诈骗是合同诈骗中并不少见的类型,其形式多半是开具虚假的仓单,利用买方疏于查验接受货物的漏洞,来实施诈骗。多数案例中,货物买方缺乏对仓单诈骗的防范意识,是导致最终被骗损失的主要原因。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仓单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仓单在法律上的效力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的转让一方面可视作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转让,另一方面可视作对仓储物所有权的转让。 虽然仓单的转让具备以上法律效果,但与货物的实际转让仍具有较大的差别。首先,仓单本身只是一种由仓单持有人或保管人制作的有价证券,纸面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属实,是否与实际货物状况完全匹配是需要核实的。因此在未实际查验货物的情况下,轻信仓单记载的内容具有较大的风险。其次,仓单的转让并不能让买方实际获得货物的控制权,买方虽然获取了票据,却没有获得对货物的实际控制,从这一层面上来说,仓单只具有证明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的法律意义。 这因为这些区别的存在,通过仓单进行货物的买卖交易同货物实际交付的买卖交易相比,要更具风险性。因此,对待运用仓单进行的货物交易,应更加谨慎。 大多情况下,在通过仓单购买货物的交易中,货物的仓储公司并非买方经常合作的仓储公司,买方对仓储公司的资信情况并不非常了解。因此,在接受货物时,不仅仅应当注重对仓单真实性的审查,更要注意对货物的实际查验。这不仅是出于对货物真实性查验的需要,也是对货物质量验收的需要。 对于货物查验后仍放置于原仓库的,应当注意不定期对货物进行盘货,以对货物的存续状况能实时掌握。在发现货物有异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转移储存。 上述两项做法的核心目的在于公司尽可能获取到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如此公司方能将遭遇合同诈骗或者货物灭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