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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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出资形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实践中,出资形式不当也会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有必要予以重视,关键的问题是盲目选择出资形式或出资形式变更不当。

    (一)出资形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非货币财产权利出资。对于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范围,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就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的要求。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形式的非货币财产权利,我国法律仍然予以限制。比如,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出资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等等。

出资形式选择不当,依据我国法律,公司的设立申请将不被受理批准。因此股东在出资前,应该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全面了解,或者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出资资产进行重新安排。

   (二)出资形式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出资人在设立协议中确定彼此的出资金额和出资形式,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资人变更出资的资产形式,由此也隐含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比如,涉及出资人将出资财产变更为非货币财产权利的,要对出资资产进行重新评估,费用和时间成本加大,拖延公司设立程序;非货币财产权利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还导致公司设立不能,等等。

因此,出资人改变出资形式,应当对于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进行完整的评估,或者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规避或者减少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避免因为法律规定中的盲点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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