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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所谓股东瑕疵出资,一般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或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由于瑕疵出资往往会使股东的实际出资额远远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声明的份额,因此,一旦存在瑕疵出资行为的股东与他人订立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不但会引起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往往会牵涉到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引发一系列更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以下,对司法实践中,就瑕疵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及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可撤销等问题解析如下: 一、瑕疵出资行为并不影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在有限责任制度构架下,公司以一种被赋予独立人格的形式对外从事各项活动,其所牵涉的法律关系极为广泛和复杂。其中,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更是联系密切。如果轻易以出资不实为由否定股东的资格,会导致许多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公司法人存续的合法性和法人人格的完整性,从而对公司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安全和效率造成影响。因此,对于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情形的股东,可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而不是直接当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二、瑕疵出资行为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一方面,由于股权的享有与出资并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仅以瑕疵出资为由而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众有理由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认定股东并与之交易。但这些文件中很难反映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因此如果以瑕疵出资为由否定股东资格,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无疑会损害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 三、原则上不支持撤销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情况可以通过调整交易条件,转让股东承担资本不足责任等方式加以补救,而不是直接撤销存在瑕疵出资情形的股权转让合同,引起许多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进而影响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