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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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受到侵权应该如何证明?

 

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是“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解释”的判定标准,即只要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作品中存在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方式,且被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则可以推定被告的作品复制了原告的作品,原告就被告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事实主张完成了初步的举证义务。如果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的,则由被告举证进行反驳。也就是说,原告要完成被告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1)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2)被控侵权的作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接触”的证明,既可以是直接证据,如被告曾经看到过、购买过、收到过原告的作品;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如原告的作品先于被告的作品通过出版、展览、表演、广播等方式公之于众等。审判实践中,一般原告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被告实际接触或者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合理可能性的,即可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实质性相似”的证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原告的举证要求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双方作品基本相同或者相同、相似之处一目了然的,如简单的图案作品、简单的抄袭侵权等,原告一般只要提交原、被告各自的作品即可;对于原、被告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并不是非常容易判断的,原告还需要举证原、被告作品中相同或者相似的具体地方,如指出被告作品中含有原告作品中的相同错误之处:对于被告改头换面使用原告作品的,如果涉及比对困难的,可能还需要提出鉴定,对两者的相似程度交由专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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