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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小张与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万元。小张工作三个月后,公司领导 和小张谈话,提出他开发的软件客户不满意,小张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合同。小张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软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元。同年6月,仲裁机关经过审理,认为软件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 明小张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裁决软件公司支付小张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万元。裁决作出后,软件 公司没有提出异议。 小张在离开软件公司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拿到裁决后的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在仲裁申请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金,已表明其无意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法院审理期间,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明显与其仲裁申请相违背,因此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像小张这样在仲裁和法院作出不同选择权的情况,在法院审理中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