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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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保护

 

      【案情简介】

华尔公司聘用王京宁为光电缆部经理,并与王京宁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京宁必须为华尔公司的技术和商业情报(包括书面的和口头的)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这些情报和技术,即使在解除和终止合同之后。在未经华尔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王京宁不得受雇于华尔公司以外的雇主(包括业余时间),不应做有损公司威望、名誉或业务的事情,未经华尔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王京宁无权代表华尔公司进行任何交易或签署合同,或以华尔公司的名义代表华尔公司行使权力。劳动合同期间,王京宁代表华尔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美国SENCORE公司产CA780电缆故障测试仪商务采购合同,同日,王京宁之妻刘爽代表海莱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奥地利NG公司产地阻测试仪商务采购合同。此后,王京宁从华尔公司离职。华尔公司称从联通天津分公司处知道了王京宁违反竞业禁止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故讼到法院。 

  【判决结果及理由】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未上诉。 

  焦点一:竞业禁止的调整对象及其法律适用 

  竞业禁止是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业务。从调整主体看,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主要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规范,因为这些主体都是公司的高层领导者,法律对其竞业行为直接作出了禁止规定,其必须依法遵守。《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与其本公司的特定从业人员对竞业禁止行为要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法律并不进行强行规范。《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一规定与《公司法》的不同在于劳动者并不必然受到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问题双方可以采用协商的办法确定,即双方遵守的是一种约定原则而不是一种法定原则。由于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所适用的法律不同,构成要件不同,法定竞业禁止从业即违法,但约定竞业禁止要满足约定的条件,与商业秘密也有紧密的关联(后续),故公司起诉其从业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首先要确定从业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划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王京宁的职业身份是部门经理,原告依据《公司法》起诉被告,应不应适用《公司法》,合议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61条提到的经理包括部门经理,因为部门经理也是经理,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包括部门经理,理由是:《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比较严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择业权,通常,要做狭义理解,即经理仅指总经理,并不包括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等。公司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及高级技术人员仍属于公司的聘用人员,即高级打工仔,其调入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最后,合议庭统一到后一种观点,王京宁与华尔公司的关系主要依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不受《公司法》调整。另外,即便是从《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来看,王京宁作为该企业的部门经理也应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之一。也就是说即便是该案例发生在新法实施以后,企业与该员工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焦点二: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公民享有择业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权利。那么,法律为什么要允许公司与职员签订协议,限制公民自由择业的权利呢?理论上的观点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是公司的财产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法律同样应予以保护。根据此理论,竞业禁止是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职员择业行为并没有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就无权干涉其劳动自由。所以,在审理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还要判断公司与职员约定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只有划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才能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具体实施了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但合议庭认为联通天津分公司的客户名单却不能认定是华尔公司的商业秘密。首先,华尔公司与王京宁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王京宁应保守的商业秘密是什么,诉讼期间,华尔公司的证据也不能举证证明联通天津分公司的客户是其独家客户。海莱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与华尔公司和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一定的巧合性,但联通天津分公司是华尔公司的客户还是海来公司的客户,是否是华尔公司独占的客户,华尔公司对此并没有举证证明,海来公司与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复印件上盖有华尔公司的公章,说明华尔公司知晓此笔业务往来。华尔公司什么时间知晓?合同签订之前、签订之时还是签订之后?如果华尔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前和之时就已经知晓,说明联通天津分公司的客户名单对海莱公司并没有处于保密状态,如果华尔公司在合同签订之后知道,就存在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 

  

  【律师建议】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是企业采取保护措施最主要形式。对于企业而言,竞业禁止主要是保护商业秘密。但是这里的前提是企业商业秘密事先存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以按照《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定义方式,定义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即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具有实际的和潜在的商业价值;(三)经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然后列举具体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此基础上,公司需要与涉及商业秘密的员工订立竞业禁止协议。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才可以是竞业禁止约定的适格主体,企业在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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