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首页 >> 商业秘密
如何证明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来源?

 

在审判实践中,合法来源是被告的重要抗辩理由。对该抗辩主张被告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所提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标准的,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侵权出版物、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应当提交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稿件来源以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合理审查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出版、复制行为具有合法授权;侵权复制品的出租者、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应当提交购货凭证、产品价格、进货渠道等证据,以证明相关复制品或者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但在适用上述有关合法来源的条款免除销售商的赔偿责任时,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主观上确实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是指销售商对所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是否“明知”或者“应知”。因此,销售商要承担证明“主观上确实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产品”的举证义务,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过合理审查,有理由认为所销售的并非侵权产品。销售商合理审查的范围包括对进货来源的审查、对商品本身真伪的审查、对商品价格的合理审查等。(2)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销售商应当提供较为完备的财务账册、进货发票、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所销售货物的来源合法。

关于合法授权、合法来源的证明标准,受个案因素影响较大,审判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需要指出的是,不同种类的销售者对于所销售的不同商品所承担的审查义务不尽相同。其中专业销售者的审查义务要严格于一般的普通销售者;销售者销售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商品的审查义务要严格于其销售的一般普通商品。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

 

 

友情链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法院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内容文章 | 业务范围 | 律师介绍 | 收费标准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徐玮康律师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邮箱:13917380588@163.com
技术支持:达倍欧科技 备案号:沪ICP备1301154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