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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商业秘密侵权损失额的确定是一个难题,实践往往依据不同的案情,采用以下方式具体认定损失的数额: (一)对于通过非法手段或合同关系获取商业秘密后完全将其公开的,可以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损失作为权利人损失。商业价值损失具体包括商业秘密研发成本、权利人现实经济利益和潜在经济利益的减少。 (二)对于非法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允许第三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向特定的人披露并由其使用的,可以权利人的现实经济利益和潜在经济利益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未因侵权行为获取非法所得或者采取以上方法无法合理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该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三)对于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但尚未适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可以参照商业秘密价值的贬损酌情确认损失数额。 (四)对于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进行毁坏导致商业秘密所有载体灭失的,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如果商业秘密不能重置的应按商业秘密的价值认定,如果商业秘密可以重置的可以以重置成本及重置期间市场机会的损失认定。 (五) 在商业秘密只在侵权人和特定第三人使用而没有进入公知领域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价值没有完全丧失,权利人所遭受是的现实经济利益的损失。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认定:1、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市场利润损失,如特定的客户订单转向侵权人。市场销量或增量减少的数额、被迫降价减少的收入等。2、在权利人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取的利益作为权利人的损失。 (六)通过以上方法仍难以确定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或者侵权产品投放市场尚未导致权利人产品销售量、销售价格下降的,可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的数额视为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 (七)对于第三人恶意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参照以上方法分别进行认定。 上海商业秘密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