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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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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房屋抵押权的影响
当今社会,房屋的价值越来越大,因此房屋买卖与银行贷款就越来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对于这种既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又有银行贷款纠纷的房屋买卖案件,究竟应该怎么看呢?下面作简要的回答: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后,以该房屋设定抵押进行借贷的,通常产生三层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房屋抵押合同。一般而言,借贷合同与提供担保的房屋抵押合同之间构成主从合同关系,因此现在绝大多数银行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是合二为一的。而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之间不形成主从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有效,房屋抵押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则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若设定房屋抵押权,则成为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设定的房屋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