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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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邮件(E-mail)是指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随着Internet的普及,电子邮件日益成为人们使用频率较高的通信方法之一。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目前国内关于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已经达成肯定性共识。但由于电子邮件是通过电、磁等介质,在计算机之间传递的数据信息,其生成、存储或展示,均需借助于计算机内存、硬盘、打印机、视听设备等载体,其发生的一切正常或非正常改变均表现为计算机二进制运算的结果,因而电子邮件没有明显的物证或书证特征,无法通过传统的笔迹鉴定等方法来判别制作人的身份,具有显著的依附性、易伪造性、易修改性和修改后可以不留下任何修改痕迹等特性。

鉴于电子邮件的依附性和易修改性,电子邮件的提交形式是否合法决定了其证据效力的高低。如果电子邮件系提交人以自行打印或存储的方式获取证据并提交法庭,在打印或复制的过程中,电子邮件可以被轻易地修改,故真实性无法保证。但如果涉及的电子邮件是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从公司的电脑硬盘上直接采集的,且邮件发送和接收的具体时间与查明的其他事情相符合的话,那么该证据来源及取证程序往往是客观真实和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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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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