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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一旦发生网络著作权纠纷,应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从该解释来看,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其次是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法院。 网络侵权发生在所谓的虚拟的网络空间,在网络侵权中,有时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如有些机房随意接受托管的服务器,当发现服务器上有侵权内容的时候,不能确定是托管服务器的主体;目前非经营性网站实行备案制度,但工业与信息化部的备案系统设置并不完善,存在虚假备案,这些现实因素导致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所以,如果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可以以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何为“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是原告的“计算机终端设备”,还是被告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司法解释规定,首先是以侵权人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其次,如果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管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一解释扩大了“侵权行为地”范围:一方面司法解释将“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另外一方面,当被告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以及被告所在地都无法查明时,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