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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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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能够适用于国内贸易?
所谓的独立保函是指由有清偿能力的保证人(如银行或企业),根据受益人的简单请求便立即、且无条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款项,同时放弃对担保受益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债之关系的抗辩权的协议。在实务中,常见的独立保函如: “见单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无条件或不可撤销保函”、“放弃一切抗辩权保函”等等。 这类保函在国际间经济贸易中经常出现,作为在长期国际商业或贸易实践产物,也同样适用于我国涉外经济贸易中。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承认独立保函在国际间经济贸易关系中的效力,国内银行亦经常出具独立保函为国外的债权人提供保证。 出于对独立保函的信赖,如今在国内企业间进行的经济贸易中,也经常出现第三方银行或者企业为交易出具保函的情况。但事实是,我国的现行担保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不支持独立担保在国内贸易中的适用。按照我国担保法理论,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的特征,担保合同无论在发生、处分、还是消灭上都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主合同的撤销、变更和履行状况直接影响到担保合同的履行。因此,独立保函作为一种担保合同,必须从属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主债权合同无效的,独立保函亦无效;主债权合同有效的,独立保函有效,但其中关于“立即无条件支付”,“不可提出抗辩理由”,“脱离主债权合同存在”等条款仍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是达不到“立即无条件支付”或者“不可抗辩”效果的。在国内贸易中,债权人对独立保函的完全信任是一种误区。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