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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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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权一般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种。 所谓的约定解除权是合同双方自由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条件达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主张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约定解除权作了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谓法定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达成的情况下,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主张合同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对特定类型的合同,在上述法定解除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如针对租赁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又如针对承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等。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