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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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经登记的软件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将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一个区别就是著作权并不以登记为权利发生要件,而是因创作而自动产生。正是基于上述基本认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是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从诉讼的角度理解,软件登记仅具有初步证明软件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效力,并不是软件开发者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和强制性规定。

当然,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也并非不受限制,《著作权法》规定,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用形式逻辑对该条文推理可知,以违反宪法和法律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行使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即著作权不受保护的充分条件是违反法律或损害公益。在2009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新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删除了此前关于“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的规定。可以看出,软件的登记和备案是作为指导性和鼓励性的行为,而并非强制性,软件的登记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对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未经登记的软件也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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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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