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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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公司股东的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规定

 

  【律师评析】

  这条在实质上,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的股权转让。在此前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如此办理。该法条对股权可执行进行了澄清与肯定。

  问题是,《公司法》在此情形下,仍未对以股权出资作出明确载明。被执行的股权在没有变现可能的条件下,股权可能有两种基本途径:

  1、执行给债权人持有;

  2、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持有;即不发生公司减资,而是股东变更,出现了新股东。这是股东依据第74条的规定,实质就是出资人(或称出资人替换)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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