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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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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公司股东的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规定 【律师评析】 这条在实质上,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的股权转让。在此前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如此办理。该法条对“股权可执行”进行了澄清与肯定。 问题是,《公司法》在此情形下,仍未对以“股权出资”作出明确载明。被执行的股权在没有变现可能的条件下,股权可能有两种基本途径: 1、执行给债权人持有; 2、执行给申请执行人持有;即不发生公司减资,而是股东变更,出现了新股东。这是股东依据第74条的规定,实质就是出资人(或称出资人替换)。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