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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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质量担保保函为何没有起到作用?

  

【案例】

200511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男式纺织背心,总数量为15000余件,用以出口德国汉堡。订单上对背面布料、衬里、衣袋、绣花、标签、内包装、外包装等许多细节作了明确约定。B公司收到订单后,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20062月,A公司接到B公司备货完成的通知,进而对涉案服装进行检验,发现存在缸差、起皱、色差、针距很疏、污迹等质量问题。为避免质量纠纷,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质量保函,载明如外商提出质量异议或以此退货的,一切损失由B公司承担。在B公司出具上述保函后,A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在20062月底从上海港出货运往德国汉堡。货运提单上商品描述为“MEN'S 100PCT POLYESTER WOVEN WAISTCOAT”即男式100%聚酯机织背心,卸货港为德国汉堡,集装箱号/关封号/唛头为CRXU0920711S/CH098550 9315.000公斤。

20068月,A公司收到了德国汉堡运来的退货男式机织背心,提单项下的商品描述为“RETURN CARGO MENS WOVEN WAISTCOATS”,集装箱号/关封号/唛头为TOLU3744651/452180,总重量为6723.000公斤。A公司向B公司提出承担保函上的质量担保义务,退货并赔偿A公司的一切损失。B公司则不同意赔偿。

A公司随即诉至法院。B公司在法庭上则质疑A公司收到的退回与其所交付的货物无关,在A公司无法证明其接受的退货即B公司交付的货物情况下,无理由要求B公司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判决】

本案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请,A公司未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到保函的适用问题。保函,通常是保证在一方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时,由其或者由担保人代其履行相应的某种支付责任或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要通过保函来主张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应当以一方未履行保函所约定的义务为基本前提。若涉及到法律程序,则保函的受益方应当向法院阐明该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结合到本案,B公司组织生产的货物在出运前经双方检验存在质量问题,A公司为保证船期要求B公司提供质量保函并接受货物。现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保函上的质量担保责任,则必须向法院举证证明其收到的20068月的退货即是20062B公司生产的男式100%聚酯机织背心,如果无法证明地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从本案中看,涉案的几份材料文件对A公司来说均存在举证障碍:其一,涉案两份提单项下关于货物的描述不一致。2006212日海运提单项下商品描述为“MEN'S 100PCT POLYESTER WOVEN WAISTCOAT”即男式100%聚酯机织背心;而2006822日海运提单项下商品描述为“RETURN CARGO MENS WOVEN WAISTCOATS”。其二,两份提单的集装箱号/关封号/唛头均不一致。本院亦无法从两份提单的日期,装运港和卸货港等信息中判断出退回的货物即为B公司所供货物。同时,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业凭证,只是概况性地列明货物名称、重量等信息,是对货物发出时状态的确认。即使两份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完全一致,也不能当然得出货物一致的结论,必须对回运的货物特征进行查验,与出口时的货物特征进行对比,才能得出正确判断。再者,A公司收到的退回的货物的数量11000余件,与出运的15000余件货物也不尽相同。另外,SGS报告所载明的其他信息也无法反映出退货和B公司所交付货物的一致性。 

如此,在A公司穷尽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仍不能使法院对货物的一致性问题形成确信,涉案的质量保函也丧失了发生实际效力的前提。因此法院最终也没有支持A公司的主张。

 

【律师评析】

正如前述,保函的受益人在要求保证人承担保函的担保义务是有前提的,即要以存在义务人未履行保函约定的义务为基础(某些保函约定见索即付,不要求有任何前提条件,该类保函称为独立保函,独立保函在国内贸易中是不能完全适用的,其独立性受到法律限制,即仍要以存在违约事实作为索赔的前提)。运用到司法程序中,便仍需要有足够充分的文件材料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

因而,需要认识到的是即使开具了保函,风险依然存在,保函并非万能。在对方出具保函的情况下,仍然应当扎实地履行协议,齐备各项文件材料,对于对方出现的各项违约行为,应当收集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及时予以指正,不能因为存在保函而懈怠了职责的履行。

本案中,A公司正是由于取得了B公司的质量保函后,误认为针对B公司产品的质量问题的索赔已万无一失,忽略了对此后相关证据的收集,使得后续的材料丧失了连贯性,无法证明B公司的产品由于质量导致退货。B公司出具的质量保函当然也失去了实际意义。这些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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