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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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显撰写错误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案情】

201147日,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西科公司)向法院起诉称,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恒美酒店金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恒美公司)生产、销售,被告上海闵行星河湾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星河湾酒店)使用的活动舞台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可移动的折叠台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5196021.0)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相同,已经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恒美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其生产模具,并消除侵权影响;被告恒美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被告星河湾酒店停止使用侵权产品。

被告恒美公司辩称:原告主张保护的专利权范围为权利要求3,其特征包括第二连杆形状呈矩形(105),而其公司生产的折叠台产品结构不是矩形的而是U形结构,不具备原告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故没有落入原告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权侵权。

被告星河湾酒店辩称:该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了恒美公司生产的活动舞台产品,对该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并不知晓,其使用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矩形通称为长方形,是平面上每个内角都是直角的四边形。站在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立场,难以得出基本上呈矩形的含义能够包容大致呈凹形或者U形几何特征的结论。据此,对原告活动舞台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一审以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明确无误地确认权利要求3基本上呈矩形的第二连杆(105是撰写错误,也能明显无疑地知道该处的基本上呈矩形的第二连杆(105应为基本上呈U形的第二连杆(10820121031日,上海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恒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1.原告专利权利要求撰写错误的认定

涉案专利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附图中,相应的第二连杆均记载为基本上呈U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称为大致为马蹄形),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涉案说明书及附图中不能得到或者概括出相应的第二连杆为基本上呈矩形,而只能得出相应的第二连杆为基本上呈U。与涉案专利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相对应的涉案专利PCT英文及相应中文申请公开文件中的权利要求15的记载,以及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回复意见,更进一步印证,权利要求3基本上呈矩形的第二连杆(105是撰写错误,其明显无疑地应当为基本上呈U形的第二连杆(108

由此,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以及相关申请文档,该技术所属领域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的技术人员可以发现权利要求3中对第二连杆的文字描述基本上呈矩形,属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明显错误,应为基本上呈U

 

2.应以更正后的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

可能有人会认为,权利要求系由专利申请人撰写,因此即便其中文字存在笔误,其法律后果亦应由专利权人承担;如果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进行更正,会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从而影响权利要求的公众告知功能。

笔者认为,如果权利要求文字撰写错误非常明显,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以及审查档案后,能够明确无误地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的撰写存在错误,同时能明确无疑地得出相应的更正答案,则应当以该更正后的权利要求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种对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更正并不影响权利要求保护边界的确定性,也不会影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稳定性。因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保护范围,其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后,如果能明确无误地确认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错误且存在明显无疑的更正答案,其必然会自行予以更正,更正后的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才是权利要求的应有保护范围,即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向社会公示的保护范围。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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