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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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出资不到位的股权之股权转让合问是否有效?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通常仍应当认定为有效。

首先,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可能因其他股东或公司未行使失权程序而被登记为股东,并在公司成立后获得股权。因此,出资不到位者也可能拥有公司的股权,只是其还必须承担对补足出资的义务。其次,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具有公示的效力,受让人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上的记载认定股东。股东名册载明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再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0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0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法律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的处罚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

诚然,转让出资不到位的股权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后者是否可以欺诈为由撤销的法律问题,但事实上并不能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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