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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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者对其加工承揽的物有无专利审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由于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的,承揽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定作人无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停止侵权,并与定作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揽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许可人无权实施的,应当停止侵权,有关赔偿等其他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即由定作人承担。

尽管该规定最终没有被正式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所采用,但是该规定具有其合理性。根据该规定,如承揽人知道定作物有专利权,则承揽人应在形式上审查定作人有无专利实施许可权;如承揽人不知道定作物有专利权,则定作人没有专利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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