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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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或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对“白合同”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了重大变更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黑白合同”作为现代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有产物,有其自身的特征:1、合同当事人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了价款存在明显差额、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等的两份合同;2、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合同中,一般有一份进行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即所谓“白合同”,一份没有进行登记、备案等公示,即所谓“黑合同”;3、“白合同”往往伴有虚假招投标行为;4、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往往是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5、当事人通过承诺书等形式明确与虚假行为伴生的“白合同”不作实际履行。

目前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涉及到“黑白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黑合同无效。但黑白合同如何认定,“实质性的差异”如何把握,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其特殊性,周期长、变化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其内容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这些变化能否构成“实质性差异”,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所谓的实质性差异,主要包括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纪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应认定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照规范招投标程序的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人得利益”,明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明显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但是,为了保护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权利,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招投标应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订立合同的施工项目,而直接发标即议标的项目则不应在调整范围之内。

另外,针对当事人通过串标、低于成本价中标等违法进行招投标,“白合同”也无效的情形,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论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应当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上海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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