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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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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意义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登记不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专利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理由如下: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债权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法律不应当加以干涉,包括对其形式上的强制。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不意味着“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的转让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公告是为了使公众知晓专利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状态,是权利变更的一种公示方式。转让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受该合同制约,但是转让合同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专利权人签定专利转让合同后未登记,又与第三人签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受让人不得以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专利。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