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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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意义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登记不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专利权转让合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理由如下: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债权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法律不应当加以干涉,包括对其形式上的强制。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并不意味着转让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的转让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公告是为了使公众知晓专利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状态,是权利变更的一种公示方式。转让合同应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当事人在合同签定后受该合同制约,但是转让合同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专利权人签定专利转让合同后未登记,又与第三人签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受让人不得以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第三人停止实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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