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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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侵权认定

  

  【案情】
  200067日,箭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益达商标注册证。2005年前后,箭牌中国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推出多种口味的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上述商品由箭牌中国公司通过多家大型经销商销售,并在众多媒体刊登了大量益达口香糖广告,对益达口香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多年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益达口香糖的装潢除个别细节存在一定变化外,整体装潢的布局、装饰基本一致。普天食品厂系2004713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糖果制品。其生产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的包装装潢与益达类似,在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19日在香港成立。2010年以来,普天食品厂因生产、销售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造成市场混淆,被多地工商行政机关处罚。

  【律师评析】
  箭牌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益达商标具有独特显著性,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推广,已在中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的包装、装潢,与箭牌中国公司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的包装、装潢基本相同,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但是,普天食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倍达口香糖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笔者认为普天食品厂的上述侵权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妥当,主要理由有两点:
  一是普天食品厂在瓶贴上并非突出使用企业的字号。普天食品厂的侵权行为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并不吻合,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字号应为益达,普天食品厂在瓶贴上突出使用的并非益达,而是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不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故普天食品厂的侵权行为并非突出使用企业的字号。
  二是在商标仿冒行为的规范上,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应于商标法的规定是一种辅助与补充的关系。商标法着重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于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出发,防范市场混淆行为,只要权利人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侵权人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市场混淆的恶意,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益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厂作为同类的糖果生产企业,在其产品的瓶贴上突出使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显然具有造成市场混淆,误导相关公众的恶意,故不宜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应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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