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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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入股协议中欺诈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出资入股协议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关于出资入股协议中的欺诈行为,是指被投资公司故意虚构或隐瞒重要事实,诱使投资人在未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对决定是否出资作出错误判断而与一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被投资公司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并以诱使投资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目的;(2)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和掩盖、隐瞒等行为,虚构或隐瞒的事实客观上是足以对是否决定出资产生重大影响的,除此之外,双方也可以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声明承诺保证条款以明确投资人决定向该公司投资的基础事实;(3)投资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4)投资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对被投资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应以上述构成要件结合出资协议的特点进行综合判断。在签订出资入股协议的过程中,被投资公司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如实披露公司的资产清单、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人决定是否投资的重大事项。与此同时,投资人作为与被投资公司平等的商业主体,应当在商事活动中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被投资公司对自身经营状况的陈述及公司其他情况,应通过合理途径审慎调查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理性判断。

二、欺诈行为对出资入股协议的效力影响
  如果被投资公司在签订出资入股协议时,已将公司的资产清单、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影响投资人决定是否投资的重大事项如实披露给投资人,投资人在明知被投资公司真实状况的情形下,仍然对其投资,那么,由投资产生的公司股权利益应当由投资人享有,与之相应,因公司经营不当、市场变化所致的损失亦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反之,若被投资公司存在故意虚构或隐瞒情形,诱骗投资人进行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是如果前述被投资公司的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譬如投资人是国有民商事主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此类投资入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出资入股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主要解决措施。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投资人,还是被投资公司,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被投资公司而言,入股公司应将投资人的投资予以返还。就投资人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投资入股合同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则有义务协助投资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如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投资人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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