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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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交易单据而无书面合同的法律关系认定

 

法律上建议买卖合同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但实践中为了方便快捷,即时结清的交易方式比比皆是,同时对长期形成的客户、多年的贸易伙伴来说,鉴于彼此间的信赖,往往也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书面合同。对于这类买卖关系,如果发生了纠纷,起诉方的当事人无法提供书面合同来证明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只能提供诸如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证据材料来证据双方间存在买卖的法律关系。

司法实践中,是否能根据这些交易单据来认定双方买卖关系存在?其实不能一概而论。送货单、收货单、发票等单据是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基础证据,但并非存在这些单据,法院就一定会认定存在买卖关系。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对双方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的认定,除了需要有诸如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材料予以辅助证明外,还需要对双方间的交易历史、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予以调查。如果根据双方间的通常的交易模式来看,辅以交易单据或者其他证据材料,法院综合判断双方间存在买卖关系有很大盖然性的,法院才会认定双方间存在买卖关系。否则法院就无法支持该方当事人提出的存在买卖关系的主张。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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