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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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收货凭证的证明效力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对一方当事人仅提供交货凭证主张成立买卖合同的,要求在判断其证明力时,必须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其他相关证据来作出认定。因为仅有相对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等凭证,仅可以证明相对人收到货物,但不能排除送货人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或者事实接收货物的可能。

 

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作为收货方的被告以不认可单据的签收人是其工作人员或者不认可签收人有权利代表其签字的情况,以此来否认买卖合同的成立。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要求被告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如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被告提供其公司的工作人员名单名册、工资表等文件。若被告拒绝提供相应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瑕疵的,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也会根据原告的申请到相关的劳动保障部门调取社保记录等证据,来认定单据的签收人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等,进而对签收人的签收行为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作出认定。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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