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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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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一条款是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具有强制性。因此,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会作出同意担保的决议为担保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所以在现实中,当公司为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协议时,债权人应当注意法律规定,了解公司股东对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同意。若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经公司股东同意的,公司提供的担保可能会被认定为未生效。若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未生效均有过错的,则公司对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仅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