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首页 >> 公司股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必须登记的事项,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的法律作用,而不是为了使变更产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围,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发生了代表权的转移。对该变更事项进行工商登记,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最新状态,从而维护稳定和安全的交易秩序。

 

因而,若工商登记未变更的,不影响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变更未公示,则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这种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若仍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而言,仍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

 

 

友情链接: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法院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内容文章 | 业务范围 | 律师介绍 | 收费标准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徐玮康律师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51楼






邮箱:13917380588@163.com
技术支持:达倍欧科技 备案号:沪ICP备13011547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