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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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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必须登记的事项,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的法律作用,而不是为了使变更产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围,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发生了代表权的转移。对该变更事项进行工商登记,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最新状态,从而维护稳定和安全的交易秩序。 因而,若工商登记未变更的,不影响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变更未公示,则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果。这种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若仍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为,对善意第三人而言,仍具有法律效力,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