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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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的效力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所谓预约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前,对买卖标的物的有关事项进行初步确认,所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书。预约,从本质上来说,应当属于形式完备的合同,因为其具有双方当事人确立合同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在双方缔结预约合同后,双方当事人间就形成信赖并可对正式合同的签订产生合理的期待,法律是保护这种合理的期待和信赖的。因此,预约合同的效力是使双方当事人产生诚信磋商以订立本约的义务。

 

预约合同,赋予了权利方要求义务方协商签订本约的请求权,除非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无法订立本约外,义务方不得不履行诚信磋商本约的义务,亦不得恶意磋商。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另一方除了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外,还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预约合同虽然不构成对本约的违反,但也存在违约责任,这个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样也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法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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