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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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普通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规则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个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多个买受人均要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使自己获得该动产的,只能确认一个买受人或只能向一个买受人履行合同。这时如何确认哪一位买受人具有优先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呢?

 

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三种情况:第一,对于该动产已经交付其中一个买受人的,则受领该动产的买受人可成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第二,动产尚未交付给任一买受人的,则先行支付交款的买受人可主张买受人向其交付标的物。若数个买受人先后都支付了款项的,仍应支持先支付款项的买受人的主张;第三,数个买受人都没有受领标的物,也没有支付价款的,则以买卖合同成立先后为标准,支持成立在先的合同买受人的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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