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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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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我国对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采用的是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在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之后,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而不论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 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若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是说若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合同法的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当日起就转移给了买受人一方。 需要说明的是,《合同法》对这一规定还做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补充,也就意味着在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上,当事人可自行约定,并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优先。若当事人间没有相关约定的,则以法律规定的转移原则为判断准则。      上海商业合同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