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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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假登记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文件;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目前对于因公司虚假登记产生的民事责任包括:公司登记事项中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使公司或者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发起人或者原始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过失而对虚假事项进行登记的,不得以该事项虚假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的通常情况下,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求主张的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债权收到损害,并就公司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或其主管故意提供初步证据。比如初步证明公司股东有出资不实或虚假,公司财产、业务及人事混同,或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大量的交易行为等。而进一步的证明责任则转至公司股东。当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完成后,若公司及股东不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股东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

对一人公司而言,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在《公司法》中有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即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考虑到一人公司的股东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人公司的意志,更容易发生财产和业务混同的情况,因此更加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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