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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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及构成

 

标的物的瑕疵,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可以分为数量瑕疵和质量瑕疵。其中质量瑕疵根据质量检验的难易程度,可分为外观瑕疵和隐蔽瑕疵。外观瑕疵一般包括标的物的规格、型号、花色、品种等瑕疵,隐蔽瑕疵则是指通过通常检验手段不能得知而需要进行专门检验、使用才能发现的瑕疵。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卖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即卖方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且不存在瑕疵。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补充责任。构成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标的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时存在。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之后才出现瑕疵的,则应当由买方承担责任;(2)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有标的物有瑕疵存在且无重大过失;(3)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标的物并及时履行瑕疵的通知义务。怠于检验或者怠于通知的,除非是依照通常检查仍难易发现的瑕疵,否则视为买方接收该标的物;(4)当事人双方未通过协议方式排除或者限制相关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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