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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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对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股权是股东享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持有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股东通过分红实现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利。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大小,直接影响其行使股权的结果。我国《公司法》在对股东出资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却并未规定股东必须按照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说明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对股权如何行使作出约定,不安处理比例行使股权;(2)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体现了公司法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股权的精神。

 

但实践中,虽然允许公司股东对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予以意思自治,但是为了防止出现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以资本优势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的情况,若股东间作出决议允许某股东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的,则该决议应当得到公司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方得以生效。即仅以多数决为由,作出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致的决议,损害小股东或者反对票股东权益的,该决议应视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的通常情况下,提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求主张的当事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债权收到损害,并就公司股东具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行为,或其主管故意提供初步证据。比如初步证明公司股东有出资不实或虚假,公司财产、业务及人事混同,或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大量的交易行为等。而进一步的证明责任则转至公司股东。当债权人的证明责任完成后,若公司及股东不能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股东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20条的情况,则有可能导致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认。

对一人公司而言,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在《公司法》中有特殊规定,即举证责任由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即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考虑到一人公司的股东意志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人公司的意志,更容易发生财产和业务混同的情况,因此更加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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