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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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新增了哪些广告违法(禁止性)表现?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2.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4.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7.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8.农兽药、饲料、动植物种苗和种养殖等广告禁止使用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相关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9.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10.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1.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禁止利用专业机构或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12.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13.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14.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5.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17.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18.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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