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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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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有哪些?
2015年新《广告法》从细化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角度明确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明确“虚假”的内容是欺骗消费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是误导消费者,并列举了虚假广告的四种典型情形:标的不存在,要素不相符,引证不可证,效果不真实。 形式上,广告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广告内容虚假,即广告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广告内容引人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含糊不清,或者有多重语义的表述,或者表述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让人引发错误联想。 效果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客观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总体而言,虚假广告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为虚假广告。 2.商品的性虚假广告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为虚假广告。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为虚假广告。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