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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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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广告代言和广告表演?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为新《广告法》新增加的内容。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上对于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呼声很高,2015年《广告法》修订专门增加了针对广告代言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在总则部分对其进行了定义。 所谓广告代言人,顾名思义,是代广告主之言,因此广告代言人不包括广告主。 广告代言人,须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进、证明。即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对商品、服务作推进、证明,既这就区分了广告代言和广告表演。在广告中将身份信息予以明确标示的,属于以自己的名义,利用自己的独立人格;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虽然广告中没有标明其身份,但对于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受众而言,属于较为知名,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则属于以自己的形象,也是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 如果广告中没有标明身份,对于相关受众而言也难以辨别其身份的,则不是以自己的独立人格,属于广告表演,不属于广告代言。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