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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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贷款模式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P2P的典型结构为:融资人——P2P平台——投资人。但是由于担保及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的出现,其结构会发生变化,演变后的结构为:融资人-(担保机构)——P2P平台-(第三方支付或资金监管)——投资人。这其中包含了多层法律关系:

1.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这是P2P网贷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P2P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由于出借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故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关系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广狭义两种涵义。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是指法()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所指的民间借贷,即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泛指出借主体为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P2P模式下的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局限于自然人为当事人一方的民间借贷,因此,其涉及的民间借贷为广义上的民间借贷。

2.债权转让合同关系。在创新业务模式下,原贷款人(一般是网贷平台)将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含本息和担保)拆分成份额后向不同的受让人进行转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创新模式下的P2P网贷构成了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转让后的债权债务仍为民间借贷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网络平台在完成了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实质运作之后,会将出借人与借款人重新对应起来,在二者之间签订一个借款协议,这实质上就等于通知了借款人:网络平台对其享有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出借人,从而使债权转让发生效力。

3.担保法律关系。根据提供担保主体的不同,各方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一般为信用保证法律关系,其中包括连带保证责任、补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的网络平台公司或第三方机构采取垫付本金模式,即约定以自有资金为不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欠出借人的本金债务部分,承担垫付责任。该垫付责任如何理解,应根据合同的文义以及公司作此承诺的目的进行解释。一般而言,其本意若为承担担保责任,其享有对借款人的追偿权的,则应认定为担保,不能认为债务承担。由债务人自身提供的抵押、质押财产担保的,形成抵押、质押合同关系,债权人可在法定条件下主张抵押权、质押权的行使。

4.服务合同关系。因平台交易模式、开展业务内容的不同,平台与借贷两方形成不同的服务合同关系。传统的P2P 网络贷款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收集和审核基本信息、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撮合交易、提供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这是典型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另外,随着 P2P 网络贷款的发展,网贷平台与参与者之间越来越突破了单纯的居间服务关系,由于网贷平台参与债权拆分、以期限、金融设置的方式提供相应理财产品并予以转让销售,有学者提出,此时网贷平台所提供的已经是一种金融理财服务,因此它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形成了是金融理财服务合同关系,在居间服务之外,网贷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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