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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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可否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公司的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因各种原因发生纠纷,从而公司的隐名股东产生替换该名义股东,使自己成为公司真正显明股东的想法。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能否以隐名投资协议为依据向公司主张变更股东呢?

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按照双方间的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已经突破了前述的双方合同的范畴。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是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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