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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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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未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是否承担责任?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买受人所购的房屋内需铺设公共管道,与此同时,在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未约定管道铺设的内容,这种情况下买受人是否有依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开发商告知买受人房屋中铺设有公共管道设施是应尽的义务。在预售合同签订时,房屋尚未建成,开发商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详实情况。通常情况下铺设公共管道的房屋,是被称为管道层的房屋,一般层高比其他楼层高或者有明显掩盖的凸起部位。无论房屋中的管道是否进行过装修或者是否影响房屋的使用和美观,开发商都应履行告知义务。况且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不仅在视觉上有影响,可能还会有噪声和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会给买受人造成一定影响。应而开发商的告知义务不可免除。 其次,虽然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公共管道铺设的内容,但《合同法》第6条、第42条均规定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一方故意隐瞒与共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开发商应告知而未告知的,导致买受人由此遭受的损失,开发商应当予以赔偿。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