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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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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一致”?
购买全装修房与购买未装修的房屋相比,房屋买卖合同包含了房屋的装修合同。除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外,双方还应对全装修的内容、建材用料、品牌、工艺等进行约定。关于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之间的一致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样板房和楼盘模型属于售楼宣传资料的一种,其法律约束力应当与宣传资料一致。《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开发商在销售现场设置样板房和楼盘模型的行为做了规范,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设备和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要求实际交付的房屋和样板房在每一个细节上都保持一致是不现实的。如果样板房和实际交付的房屋均为毛坯房,只要实际交付的毛坯房经过验收合格即可。如果样板房和实际交付房屋均为装修房,实际交付的房屋的装修材料与样板房一致即可认定为“一致”。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