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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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中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如何维权?

 

因为“一房数卖”中数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有效,而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对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买受人,其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救济呢?

首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多种违约请求权,包括惩罚性的赔偿请求权。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指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定,若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况,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还有权主张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使自身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得以继续履行。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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