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首页 >> 房产纠纷
商品房质量瑕疵,购房者可否拒收房屋?
就房屋主体质量而言,只有在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的,则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开发商理应向买受人承担房屋质量责任,买受人也因此可以拒收房屋。 就房屋质量瑕疵而言,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实际销售单位,理应保证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即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是,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裂缝、渗漏、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因其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通常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除非买受人能否证明所购房屋的质量瑕疵已经达到了“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这样的质量瑕疵的房屋无需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的质量瑕疵的房屋,应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此给房屋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向买受人赔偿相关损失。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