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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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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绝大多数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会明确逾期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但是也有一些合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上述两种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怎样的标准作为参照系来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呢? 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购房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另一种是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房屋。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以下标准认定当事人的损失:当买受人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款使出卖人不能及时得到该笔款项而失去支配使用该款项的权益,相当于金融机构没有及时收取该笔贷款的逾期利息;当出卖人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使用房屋使得买受人不能及时得到房屋而失去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使其失去的是应当收取的同期间同地段房屋租金收益的损失。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