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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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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房屋差价部分?
从目前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情况来看,很多纠纷引发的原因均是出卖人在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由于房价上涨、下跌的原因,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对原来的出卖价格不满意而拒绝履行合同导致。若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的,进行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显然符合损害赔偿政策的选择标准。因此,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理应可以要求违约方当事人对房屋差价部分进行损害赔偿。 所谓的房屋差价损失是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和房型,或者相邻幢同楼层和房型,或者相同区域内的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当然,若合同另有约定的或者当事人事后协商确定的优先适用。 认定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选择和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合同解除之日、评估之日及期间的房屋涨跌情况,综合考量并确定。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