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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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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按揭中提前还贷如何处理?
从《合同法》分则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来看,提前还贷是一种适法的行为。商品房买卖按揭法律关系中,买受人与银行签订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在合同性质上当然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应当受《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调整。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这条规定来看,在借款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禁止提前偿还贷款的场合下,银行是无权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按揭贷款的。同时,银行也无权单方面向提前还款者收取费用,更无权向提前还款者收取违约金。传统的民法理论都是鼓励债务人积极、诚信履行债务,而不是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 因此,若在借款合同中没有就提前偿还借款作出禁止性约定的,借款人完全可以选择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并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借款利息。 上海房产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7380588(微信同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50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