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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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在当下自媒体爆炸式发展的时代,各种各样的短视频创作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形式各异的短视频著作权纠纷。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本文就短视频的著作权认定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一个剖析。

 

一、自媒体短视频是否具有著作权如何认定?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的认定主要是依据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即要求作品为作者独立创作完成,而且作品中能体现作者某种程度的设计、选择和安排等独创性的表述。这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基础要求。

      例如,在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17)京0108民初49079)中,虽然涉案视频时间很短,仅有36秒,而且系对原曲视频的模仿,所用音乐与该歌曲中的音乐相同,未另行编排,且表演者的动作也相似,只是表演者不同。但法院认为,涉案视频虽然存在对原曲视频的模仿因素,但比较两个视频可以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产生了更为谐趣的表现力;整体而言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体现出了承载作者个性的安排和设计,故具有区别于原曲视频表达的独创性。

而在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20)0491民初3313号)中,视频虽然长达254秒,但法院认为视频的核心部分内容是复制了他人视频,仅涉案视频结尾部分加入的自己的评价画面,不足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从而判定涉案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

 

二、常见的短视频侵犯著作权行为:

1)抄袭他人“创意”创作短视频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了“思想表达二分法理论”。保护的是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如果所谓的作品“创意”本身确实仅仅只是思想层面,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自然就不存在抄袭问题。因此,此处的“创意”不能仅是思想层面的创意,而是要反映在作品的表达、取舍中的“创意”。

“创意”的抄袭在短视频领域较为常见。比如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维洛可家居饰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20)01民终10918号)中,法院认为涉案视频为宣传新型的铜雕画产品而制作,制作过程中作者将工作室、铜雕画、女匠人、雕刻工具融入到一个整体中,结合钢琴曲的配乐及风声、脚步声、雕刻声、吹气声、鸟叫声等配音,创作出具有故事情节、视觉效果和美学价值的视频,对角色、剧情、场景、背景音乐等的安排体现出了创作者的选择和判断,具有独创性。而被告维洛公司的视频,虽然改变了原视频中的部分元素,但其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对上述内容不加创造性劳动,而仅以简单的元素变更等方式进行的“再创作”,产生的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构成侵权。

由此可见,在网红作品上进行简单的元素变化,不具备独创性的表达,从而产生的跟风创作有可能构成侵权。

 

2)利用他人文字作品改编创作短视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改编权属于原作品作者享有。因此,在他人的文字作品基础上,利用视频对其进行改编创作,也必须要经过原权利人授权方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比如,在辛先生诉北京新片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侵权案中。被告将原告在知乎上的回答,通过短视频的方式改编展现,但在短视频的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与原告的文字作品表达的内容一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3)利用他人影视作品创作短视频

例如优酷公司与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19)0192民初4524号)中,秀秀公司将优酷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萌妃驾到》作品剪切成数量众多的片段,并通过其运营的“配音秀"APP向用户提供该等片段,用作配音素材,用户完成配音后再将这些完成后的视频片段上传至秀秀公司平台或者其他平台向公众传播。法院认为电视剧《萌妃驾到》的全媒体播放权以及形式该播放权相关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增值业务权利属于优酷公司。秀秀公司运营的“配音秀"APP中的被控侵权视频的画面均为原涉案作品的视频片段,秀秀公司系对原作品视频内容进行再配音,并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被控侵权配音视频的所有画面均来自于原涉案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因此,本院认为秀秀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他人影视作品的使用,应当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如果仅仅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需要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下,则需要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范围,将会构成对他人影视作品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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