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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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链接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

 

当下在搜索引擎中搜索热门电视剧或电影,会发现很多网站提供在线点播收看服务。其中不少网站提供的是网络视频的链接,使用户可以通过链接从第三方网站收看到相关的视频。众所周知,如果用自身网站的服务器来储存播放盗版视频,是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通过提供链接的行为可以避免上述的直接侵权的发生。那类似提供网络视频链接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呢?

从司法判例来看,不能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具体链接种类分情况辨析。

 

一、普通链接:

所谓普通链接是从一个网页指向一个目标的链接关系,点击链接后,链接目标显示在浏览器上,并根据目标类型来打开或运行,用户可以清晰地感知设链网站与被链网站之间的关系,也即有链接跳转的过程存在。

普通链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链接符合普通链接模式,有明显感知链接跳转过程存在的,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但有例外情况,即若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则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者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2020)08民初439号一案中,被告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内提供了热门电影《捉妖记》的在线播放链接,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影片知名度、上映时间、市场影响力,认定被告公司未尽合理审慎义务,提供了明知或应知侵权作品的链接,应而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深度链接:

所谓深度链接,是指设链网站所提供的链接服务使得用户在未脱离设链网站页面的情况下,即可获得被链接网站上的内容,此时页面地址栏里显示的是设链网站的网址,而非被链接网站的网址。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区别在于用户没有明显感知链接跳转的过程,通常表现为在原播放器基础上加框播放,甚至可能在播放过程中增添新的网站标识或广告。提供深度链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哔哩哔哩视频网所涉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2014)沪一中民五()终字第108号),哔哩哔哩视频网的用户可通过网站上的链接直接在哔哩哔哩上观看热播期的电影《中国合伙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服务,已远远超出链接避风港所适用的链接服务,即不再是为了帮助用户定位信息,而是为了使用户在被告网站上能够直接观看相关视频内容;从结果上来看,用户通过被告网站可以不经由第三方网站的界面直接观看该视频,被告网站已经实质替代了被链接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如果这种行为被允许,将造成被告网站可以任意通过深度链接直接播放其他网站视频,为自己吸引用户,而不占用自己服务器空间,更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情况。这既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对被链接网站不公平。因此最终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盗链:

所谓盗链,是指被链接方已采取了反链接措施,但服务提供商通过技术手段绕开反链接措施,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盗链行为严重损害了被链接网站的权益,是一种明显且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遭受严重的法律处罚,甚至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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