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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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赔偿实务

 

竞业限制协议,是公司和公司员工签订的,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自行经营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到有竞争性关系的公司任职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在履行中,有员工违约的情况出现,也有公司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如此会发生违约赔偿等问题。因为竞业限制涉及到劳动争议,各地在实务裁判上有一定区别。本文结合审判实例,谈一谈上海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的思路。

 

1、公司未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是否受竞业限制约束?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若公司未依法支付超过三个月及以上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但在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之前,法院认为劳动者仍然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在(2018)沪02民终3955号竞业限制协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而从事了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职,被原公司起诉。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未支付补偿金三个月以上,但在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前,双方仍应遵守该协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如果协议双方对违约金数额未作约定,那首先要考虑的因素是公司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因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一般知晓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掌握原公司具有竞争力的渠道资源或客户资源等。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对原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该损失的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需要公司进行举证说明。其次,法院要考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的职务情况;最后法院还要考虑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

若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公司在向法院起诉时应着重注意以上证据的收集。

 

3、协议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违约时,能否主张违约金过高而要求法院调整?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由公司起草,因此公司通常会设定较高的违约金。在劳动者违约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而要求不适用违约金赔偿呢?

纵观之前的法院审判案例,法院在认定劳动者违约金时,首先考虑的是尊重双方自愿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即便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较高,但考虑到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既有赔偿性质,又有惩罚性质,法院仍以尊重双方的约定为首要原则。其次再考虑补偿金的数额与约定的违约金的比例、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过错程度、主观恶意及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来综合判断违约金是否畸高,是否需要司法干预调整。

如在(2020)沪02民终10680号竞业限制纠纷案中,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每月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金为9000元。如果劳动者违约时,劳动者应当向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劳动者在诉讼后,向法院主张违约金畸高而要求依法调整。虽然违约金和补偿金间比例悬殊,但法院最终一方面考虑了双方主观合意的因素,另一方面考虑了劳动者违约行为的主观恶意性,判决劳动者向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而未认定违约金数额畸高。

    因而,劳动者向法院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注意配合向法院举证加以说明,否则该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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