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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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抢注时的救济途径

   

我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注册原则”对商标的在先使用人是不利的,在于在商标注册申请时并未要求商标在先使用权,因而导致商标抢注的现象比较频繁。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碰到不少客户来咨询,自己一直在使用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了,或者一直在使用的商标被人告知侵权了,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通常有两种救济途径:1、通过《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救济;2、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通过《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1)如果商标已经被抢先申请注册,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核准注册的,可以及时通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对该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

2)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并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被抢注的权利人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救济:

1)如果抢注人抢注商标,并非为了经营使用,而是出于恶意囤积商标,恶意投诉、恶意售卖抢注的商标以便获利的,这种行为事实上是攫取了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不劳而获行为。该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商业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救济。

如在拜耳公司诉李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中,被告注册了量的商标,商标核定商品类别涵盖了化妆品等多项类别。被告通过其注册在化妆品类别的涉案商标针对拜耳公司的涉案产品发起投诉主张权利,并提供付费撤诉业务。被告的投诉行为导致拜耳公司的涉案产品多次被下架从而影响了拜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法院认定被告注册涉案商标的动机并非利用涉案商标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进行获利,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最终判决被告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拜耳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

2)如果抢注人抢注商标的确为经营使用,但使用过程中存在仿冒、混淆行为,意欲借助被抢注人累积的商誉售卖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等“搭便车”行为的,则被抢注人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救济。因为商标虽已被抢注,但商业标识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商标一种。例如字号、名称、简称、域名、装潢、外观识别等,都可以作为商业标识进行多维度的保护。即便商标被抢注,但对其余的商业标识权利人仍享有法律保护的权利。

如在(2020)73民终444号案件中,权利人长期使用“耳光混沌”作为店面和商业标识,并在上海累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抢注人抢先在第30类和43类商品上注册了“耳光”商标,并在上海开设的餐饮店铺上使用“耳光馄饨”的字样,还开展实体店加盟等业务。法院认为,抢注人通过使用相同及近似的标识,采取掩饰包装、商业粉饰等一系列手法刻意模糊、扭曲“耳光馄饨”原本指向的权利对象而将之嫁接于己身,不但大幅挤占了权利人的商业空间,还攫取了权利人通过多年辛勤劳作所累积的商誉,损害了附着于“耳光馄饨”上的竞争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权利人支付巨额赔偿。

 

 

上海商标权纠纷律师:

徐玮康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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