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律师
    徐玮康 律师      
    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执业期间曾为国内外多家知名上市公司、集团、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客户行业主要涉及金融、贸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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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责任案件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公司董监高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经常发生。一部分原因是公司在治理结构设计上的不重视,导致股东、董事在公司职权配置不合理,另一部分原因是公司监事、监事会权责不明,形同虚设。公司在受到利益侵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从实践案例中可以发现,对于该类案件公司常常由于没有很好把握法律规定的含义而胜少负多。如何去主张公司的权益成为该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笔者结合自身处理的案件和相关案例对该类案件中责任规则认定做一个解析。

 

1、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的适格被告

该类案件的公司适格被告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那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公司高管呢?首要的是考察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明文记载,可以认定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其次,要考虑相关人员是否在公司中具有管理权限,比如合同订立的审判权限、付款审批权限、报销审批权限等。当然,还要注意收集可以间接证明其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材料,比如合同审批的签字,付款审批的签字等等。

如果是非高管的其他人由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则不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贸然以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的案由提起诉讼就会有败诉的风险。如在(2021)02民终1823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公司认为被告签订了虚假合同,从而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涉案项目发起至付款期间,其身份仅系公司总裁秘书,并非公司股东或高管,因此公司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2、违反勤勉义务、忠实义务的认定

   勤勉义务要求的是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尽职尽责地履行公司管理义务。该义务的核心强调的是董事、高管是否已经勉力,而不是要求其管理公司的水平或能力必须要达到某一层面。因此判断公司董事、高管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时,并不关注其管理决策是否错误,而是关注其是否诚实信用地决策。即便事后证明其决策是错误的,只要是诚实信用作出的决策,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许多公司将错误的决策作为董事、高管违反法定义务的依据进行诉讼,导致了最后的败诉。

忠实义务要求的是,董事和高管人员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公司法》第148条对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做了概括。比较常见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自我交易、同业竞争和利用和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这类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损害通常比较大,但由于类似行为都会对涉及的第三方进行一定的掩护包装,比如对竞争的公司使用代持股、亲属好友持股等方式进行伪装,因而在取证环节必须投入更多的精力。司法实践中,由于取证不利导致最后法院驳回判决,公司吃哑巴亏的案例也不少。

 

3、违规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具有直接引发和被引发的关系。在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中,即要求董事、高管的违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高管违反审批规定对外签署了合同,合同履行的后果是公司发生了损失,但高管的违规行为和公司的损失是不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呢?这仍需要举证证明,而这通常是公司的举证责任。如果公司忽略了相关方面的举证,则可能就会遭遇败诉的风险。

如在(2021)01民终1922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中,公司认为被告违规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作出投资保底的承诺,最终造成了公司的损失,从而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判决认为,该合同签订并履行后公司可能获利也可能亏损,造成盈亏的因素多种多样,虽然最终公司亏损了,但无法认定被告的行为与公司的亏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4
、建议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该类案件中,公司的举证责任相对是较重,这也是公司败诉比例较高的原因之一。

笔者建议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着力完善自身公司管理制度,健全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如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建立合理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一方面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免程序、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防范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如果发生需要诉讼的情形,如违规行为等的证据的收集也更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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